(2017)甘102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与徐彦聪、陈克治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徐彦聪,陈克治,界富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6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住址:合水县西华北街380号负责人:刘亚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昭绚,公司职工。被告:徐彦聪,汉族,农民,住庆城县,住庆城县。被告:陈克治,汉族,农民,住庆城县,住庆城县。被告:界富春,汉族,农民,住庆城县,住庆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与被告徐彦聪、陈克治、界富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借款合同,由被告徐彦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2、被告陈克治、界富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徐彦聪因苹果种植向原告申请贷款8万元,由陈克治、界富春作为担保人进行”三户联保”的连带保证,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原告于同日向徐彦聪的账户发放贷款8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徐彦聪未按期归还本息,现已逾期。被告徐彦聪、陈克治、界富春承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徐彦聪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借款本金7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归还之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利息结算为准)陈克治、界富春对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徐彦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