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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23号原告:肖某,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万安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万安县,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2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