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23号原告:肖某,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万安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万安县,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2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