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喻江、崔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江,崔春阳,禹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67号申请执行人喻江,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崔春阳,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禹继志,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江与被执行人崔春阳、禹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禹继志、崔春阳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禹继志配偶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16号的房屋,禹继志、崔春阳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及崔春阳的工资帐户均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