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书品、李根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书品,李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晋晋,理事长。被执行人:吕书品,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根发,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