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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书品、李根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书品,李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晋晋,理事长。被执行人:吕书品,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根发,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