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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振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451号原告:高振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辰,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洁,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振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振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振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高振鹏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