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县刑事审判庭、河北帮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刑事审判庭,河北帮众投资有限公司,张晓锋,张现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魏县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魏县。法定代表人李延国。被执行人河北帮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被执行人张晓锋,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张现现,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刑事审判庭申请河北帮众投资有限公司等违法所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刑初字第1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