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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振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恢5号申请人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被执行人冼振平,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冼振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冼振平已自动履行(2016)桂040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内容,(2016)桂040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0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