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家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汝红,李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季汝红,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家坤,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季汝红与被执行人李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4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