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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群峰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603室。法定代表人:刘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群峰,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城市。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31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和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和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葩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