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651赵玉芹与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芹,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51号原告:赵玉芹,女,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成,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003074-1,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城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原告赵玉芹与被告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赵玉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玉芹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赵玉芹已预交),由赵玉芹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