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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桂莲与庞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莲,庞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3号原告:刘桂莲,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庞红,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00004环球国际4楼。负责人:宋传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玉,女,1987年11月13日生,回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莲与被告庞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桂莲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