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计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计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61号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95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颖,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頔,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计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计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向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