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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计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计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61号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95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颖,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頔,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计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计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向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原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