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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恒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组织卖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恒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492号之一被执行人:邱恒斌,曾用名邱文鑫,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邱恒斌犯组织卖淫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103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恒斌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恒斌拥有闽C×××××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我院即依法采取查封,因暂扣不到车辆,未能处理,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综上,本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