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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11号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富和园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好号码×××,蒙古族,医务工作者,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何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茂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