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红英,张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九江县江州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斌,男,系该委员会副主任。被执行人陈红英,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江洲镇洲头村*组*号,身份证号:500382198511028407被执行人张家兴,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江洲镇洲头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82********。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陈红英、张家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陈红英、张家兴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76000.0元,承担执行费10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红英;张家兴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