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忠义、赵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义,赵丰兰,王玲,于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95号之二申请人:郭忠义。被申请人:赵丰兰。被申请人:王玲。被申请人:于华。原告郭忠义与被告赵丰兰、王玲、于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忠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中华小区二期3幢3单元301室楼房及储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忠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中华小区二期3幢3单元301室楼房及储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