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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陆乃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乃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386号被执行人陆乃立,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陆乃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149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13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沛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