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白万顺申请执行李斌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万顺,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白万顺,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东吕庄村。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晨馨花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斌银行存款2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