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亚龙、李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亚龙,李晓峰,史便,陈瑞芝,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223号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杰,男,1982年12月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新乡县,系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栗亚龙,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李晓峰,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史便,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陈瑞芝,女,1958年7月2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史便,执行董事。被告: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史便,执行董事。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栗亚龙、李晓峰、史便、陈瑞芝、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