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沈阳鑫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鑫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鑫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卢昊辰,该××经理。被执行人:杨杰,1959年6月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阳鑫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6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执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