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大逵与秦云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云强,梁大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云强,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大逵,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固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云强因与被上诉人梁大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9日按照秦云强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载明的地址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胡街道方家山村16组,以法院专递(邮件编号:EY525507503CN)的方式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秦云强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二审询问,该邮件回执显示为妥投。时至2017年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秦云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云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秦云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蹇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