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68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星火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59429670-9。负责人:周志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武,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创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8647M。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