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长柱与包淑荣、王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柱,包淑荣,王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柱,男,34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索伦镇本街。被执行人包淑荣,女,43岁,蒙古族,医生,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栓柱,男,44岁,蒙古族,医生,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赵长柱申请被执行人包淑荣、王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淑荣、王栓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长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包淑荣、王栓柱给付19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长柱以现包淑荣、王栓柱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长柱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