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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孙定伟与林芳芳、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定伟,林芳芳,陈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075号原告:孙定伟,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芳芳,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菊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定伟与被告林芳芳、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定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孙定伟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