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孙定伟与林芳芳、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定伟,林芳芳,陈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075号原告:孙定伟,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芳芳,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菊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定伟与被告林芳芳、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定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孙定伟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