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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勇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勇,津市湘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75号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镇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勇,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津市湘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窑路。法定代表人:熊彬华,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津市湘澧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冻结其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用自己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津市湘澧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冻结其土地使用权;查封申请人用所有的房产,冻结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谭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