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倪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倪德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48号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东区炳草岗曼哈顿5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忠,男,汉族,19639年4月4日生,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倪德斌,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