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树新与严大仓、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树新,严大仓,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270号原告:钱树新,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人,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丁伟明,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大仓,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7040001X。法定代表人:浦可飞,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847162590D。负责人:庄伟民,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钱树新诉被告严大仓、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钱树新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树新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