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学凤与孟凡亚、刘志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凤,孟凡亚,刘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魏���凤,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孟凡亚,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志娟,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魏学凤与被执行人孟凡亚、刘志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孟凡亚、刘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学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563.12元。二、驳回原告魏学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孟凡亚、刘志娟负担960元,原告魏学凤负担4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于2017年1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2017年4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向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