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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左了布哈尔.玉苏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了布哈尔.玉苏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克伯克圩孜乡尼勒克买里街二巷14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阿司娅.艾尼担任法庭翻译,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在本市丰台区新世纪市场门前停车场,趁被害人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张某衣兜内白色vivo牌X7plus型64GB版手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贺某、任某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此情节本院亦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了布哈尔.玉苏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