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远兰与重庆市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兰,周伟,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440号原告:邓远兰,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伟,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白菜园3号楼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17776518。法定代表人:周伟。原告邓远兰与被告周伟、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邓远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伟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本息的责任。事实与理由:周伟于2014年10月9日从邓远兰处借款5万元,约定2015年10月9日还本息,而至今未归还,故起诉来院。本院经审理认为,现因被告周伟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邓远兰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远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