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XX、杨建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的XX与杨建华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7689元,执行费1365.3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杨建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元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