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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瑞,顾强,顾汉萍,刘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瑞,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龙,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枫,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强,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汉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大兴支行职员。指定监护人:李奕蓉,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顾汉萍之女,住北京市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秀花,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李瑞因与被申请人顾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汉萍、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申请再审称,一、顾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钱款是顾汉萍与李瑞夫妻共同所有,顾汉萍与顾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证据不足。三、在没有任何借贷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李奕蓉以顾汉萍监护人身份口头确认借贷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李奕蓉与顾强相互串通,恶意承认借贷关系的行为,侵犯了顾汉萍的利益。综上,依法应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顾强主张涉案款项系顾汉萍向顾强的借款,顾汉萍予以认可,原审确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借款发生在顾汉萍、李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无不当。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李瑞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