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诚一阀门有限公司、李松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诚一阀门有限公司,李松钗,李启省,谷晓云,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经六路东(奥特金属有限公司西)。法定代表人:周光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钗,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李启省,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谷晓云,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启省。上诉人江苏诚一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松钗以及原审被告李启省、谷晓云、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诚一阀门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诚一阀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