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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理当与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理当,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初13号原告金理当,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广场街。法定代表人杨昌栈,局长。原告金理当诉被告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苍南卫计局)计生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理当诉称,苍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苍南计生委)系被告苍南卫计局机构改革前的单位名称。原告于1981年与林晓晓结婚,次年生育第一胎女孩金佳佳。1992年至1993年间,苍南县及温州市两级计生委病残儿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确认金佳佳患有小儿癫痫病。1993年,温州市计生委向原告发放准予生育二胎的通知书。1994年,原告按规定程序向苍南县金乡镇计生办提出二胎申请报告。同年8月份,该计生办核发二胎准生证。1995年8月29日,苍南计生委未经过认真调查,仅凭苍南县监察局的初步调查意见,就以原告弄虚作假骗取二胎准生证为由,作出了取消原告夫妇准生证的通知,即【1995】32号文件。1995年11月24日,原告因不服苍南计生委作出的【1995】32号文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但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文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苍南卫计局明确该文件属性无果。2016年8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致函要求其对该文件的关键词语的法律属性作出答复。2016年9月21日,被告明确答复该文件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苍南计生委作出的【1995】32号文件明显违法,故诉请判令予以撤销,2017年2月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并要求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天下午即通过银行ATM机进行转账,但苍南县人民法院却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故原告再次诉请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苍计生【1995】32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苍南卫计局辩称,原告自1995年11月24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从未向被告提出要求明确苍计生【1995】32号文件属性的请求,本案明显已过起诉期限。经县纪委调查组核实,原告金理当为了达到生育二孩目的,弄虚作假骗取二胎准生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原苍南计生委作出的苍计生【1995】32号文件符合规定。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理当诉被告苍南卫计局计生行政行为一案,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浙0327行初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2017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浙0327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浙0327行初9号行政裁定并裁定该案由本院再审。本院认为,原告已于2017年2月6日对诉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该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现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理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则共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