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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卾1281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卾128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末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赤壁市瑞通大道三号公馆高层区7号楼2单元2101室有房屋一套,现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笫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壁市瑞通大道三号公馆高层区7号楼2单元2101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