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林彦、高彦宾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彦,高彦宾,王聚宏,高会杰,王志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06号申请人高林彦,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槐阳大街***号,联系电话1393317****申请人高彦宾,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县冶河镇油通村西大街**号,联系电话1513005****申请人王聚宏,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姬村镇城朗村十二区**号,联系电话1813228****申请人高会杰,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姬村镇姬村华祥巷7号,联系电话1503279****申请人王志兰,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姬村镇城朗村十二区**号,联系电话1813228****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汉族,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25号法定代表人:孙会军高林彦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林彦、高彦宾、王聚宏、高会杰、王志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