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曹计海、曹连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计海,曹连锁,曹锁立,曹彦平,刘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计海申请执行人曹连锁申请执行人曹锁立申请执行人曹彦平被执行人刘新国曹计海、曹连锁、曹锁立、曹彦平诉刘新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找、查询,刘新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