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连世友、李翠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峰,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连世友,李翠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244号原告:周海峰,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乌兰大街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5127。法定代表人:赵建明,系经理。被告:连世友,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被告:李翠翠,女,1981年7月15日生,满族,无业,现住前郭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原告周海峰与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连世友、李翠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按照原告周海峰提供的被告连世友、李翠翠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周海峰亦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连世友、李翠翠现住址不明,原告周海峰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