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彭石林、曾谦文与彭红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石林,曾谦文,彭红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石林。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明,涟源市水洞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红光。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石林、曾谦文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红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和发审判员 彭 旦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宇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