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六文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六文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六文,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登朝、鄢彬,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六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管希仲,被告人刘六文及其辩护人陈登朝、鄢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刘六文驾驶赣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到本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水果,其将车停放在该市场四号门水果十街1号周某香蕉批发行门口。当日9时许,刘六文批发完水果后驾车倒车时,将正在周某香蕉批发行门口择菜的被害人杨某撞倒,刘六文听到车后有人叫喊声便将车停下,刘六文下车看见被撞倒的杨某后,便当即用自己的手机(139××××8106)拨打了120、122、110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后民警、120工作人员相继来到事故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1时许,刘六文被交警移交至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认为:杨某系外力(机动车辆可以形成)挤压胸腹部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认定:在送检的刘六文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六文的亲属与杨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刘六文取得了杨某的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六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出具的刘六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照片,青公(刑)勘(2016)10006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编号:江西SZ司鉴中心(2016)赣毒鉴字第2265号],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公(尸)鉴字(2016)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赣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刘六文),机动车驾驶证(刘六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杨某),证人周某(杨某的丈夫)的证言,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出具的刘六文过失致人死亡案阅卷意见,常住人口登记表(刘六文),被告人刘六文的供述,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六文驾驶车辆在水果批发市场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车后情况,未确保车后安全,导致车辆将杨某撞倒,造成杨某因外力挤压胸腹部致多脏器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六文当即拨打了急救、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刘六文的亲属与杨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刘六文取得了杨某的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刘六文的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六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阮纪军人民陪审员  肖佳林人民陪审员  陈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