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生福与文双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福,文双喜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353号原告:李生福,男,1955年4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文双喜(又名文虎生),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李生福与被告文双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生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福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李生福负担。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