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华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索伦石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也即被告),重庆市索伦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95号异议人(被申请人也即被告):重庆华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502561。法定代表人:冯明祥。申请人(原告)重庆市索伦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伦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56896036。法定代表人:黄玉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索伦公司与被告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索伦公司申请,本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实际保全中,冻结了园林公司在建行重庆两江北部新区X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异议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园林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查封,维护其合法权益。理由1、该账户是其基本账户,对该账户的冻结致使其无法正常开展工程计算活动。2、公司的正常进出帐往来无法进行。3、公司的员工(包括农民工),需要该账户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及税金等事宜。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索伦公司与被告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索伦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根据索伦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渝0117民初37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索伦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同时作出(2017)渝0117执保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园林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实际保全中,冻结了园林公司在建行重庆两江北部新区X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异议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查封,理由如前。上述事实,有本院依法提取的本院(2017)渝0117民初37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7)渝0117执保20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审理索伦公司与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索伦公司提供了担保,并依据索伦公司的申请,裁定保全冻结了园林公司在建行重庆两江北部新区X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园林公司提出解除对其公司账户查封的意见,并陈述辩解理由为:该账户是其基本账户,对该账户的冻结,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工程计算活动,导致其正常进出帐往来无法进行;导致公的司员工(包括农民工),需要该账户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及税金等事宜无法办理。但是园林公司辩称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园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异议人园林公司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重庆华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