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杏凤与吴鹤、彭嘉丽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杏凤,吴鹤,彭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812号原告:马杏凤,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奕,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吴鹤,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彭嘉丽,女,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原告马杏凤与被告吴鹤、彭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二页)中“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常驻人口信息表……”更正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常住人口信息表……”。审 判 长 王春伟人民陪审员 史��人民陪审员 潘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