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辉阳、汪清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阳,汪清海,黄财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阳,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清海,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第三人:黄财进,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张辉阳因与被上诉人汪清海、原审第三人黄财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3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辉阳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泉州市泉港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讼工程位于福建省安溪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辉阳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