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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王振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霞。委托代理人:邱小毛。被执行人: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相。被执行人:王振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相、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