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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叶裕兰、叶祥兰等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中华路邮政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裕兰,叶祥兰,叶瑞兰,叶桐林,叶桐森,李杰揆,李卫,李妍,李玲,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中华路邮政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阳友谊汽车配件销售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091号原告:叶裕兰,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祥兰,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瑞兰,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桐林,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桐森,男,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杰揆,男,193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卫,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妍,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玲,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中华路邮政所(注册号:210102100034076),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76号。负责人:宁奇,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巍,女,该所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3604022M),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刘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女,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沈阳友谊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81728R),住所地和平区中华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潘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伟,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裕兰、原告叶祥兰、原告叶瑞兰、原告叶桐林、原告叶桐森、原告李杰揆、原告李妍、原告李卫、原告李玲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中华路邮政所、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第三人沈阳友谊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叶裕兰、原告叶祥兰、原告叶瑞兰、原告叶桐林、原告叶桐森、原告李杰揆、原告李妍、原告李卫、原告李玲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裕兰、原告叶祥兰、原告叶瑞兰、原告叶桐林、原告叶桐森、原告李杰揆、原告李妍、原告李卫、原告李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裕兰、原告叶祥兰、原告叶瑞兰、原告叶桐林、原告叶桐森、原告李杰揆、原告李妍、原告李卫、原告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裕兰、原告叶祥兰、原告叶瑞兰、原告叶桐林、原告叶桐森、原告李杰揆、原告李妍、原告李卫、原告李玲负担。审 判 员  李海鸿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