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童生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童生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370号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童家村岗拉湾。负责人刘才林,男,该厂厂长。原告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大什字综合市场。负责人杨元,男,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大史家村。负责人黄西平,男,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仁青,男,1986年11月2日生,住贵德县。被告:童生忠,男,汉族,约56岁,住贵德县。原告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童生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