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守海与青岛鸿森线业有限公司、张成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海,青岛鸿森线业有限公司,张成辉,王永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087号原告:张守海,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方,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鸿森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驻地灵海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咸密,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辉,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咸密,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瑜,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欣,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华诉被告青岛鸿森线业有限公司、张成辉、王永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韩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