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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XX新与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新,陈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民初3395号原告:XX新,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建锋,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XX新与被告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新及被告陈建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建锋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李君剑介绍认识,2015年4月28日上午,被告陈建锋称购物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的妻子李素兰从银行取款10,000元,加上家里的现金90,000元,总计10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至今,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余款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XX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1份;2、徐丽影和李君剑的证人证言;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1份,据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建锋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不是一次性借的,而是分4次共借到37,500元,加上利息算50,000元,借条是其出具的,但借款金额是原告按照行规让其翻倍书写。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其父母帮其凑钱归还了借款加利息共计50,000元,原告归还其父母“借条”并写了收条,言明双方两清了。收到法院传票后,其才看到父母从原告处拿回的“借条”,知道父母拿到的不是借条原件。陈建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归还的借条1份,收条1份,据以证明其父母代其归还原告50,000元借款。2、2015年6月13日,其与陈凯、李君剑电话通话录音,据以证明其2次向原告借8,000元,1次借13,000元,1次借8,500元,分4次从原告处借到37,500元。李君剑每次借款都在场,陈凯有几次借款在场,二人对借款情况都是知情的。证人陈某1、沈某某、陈某2出庭作证,证明被告陈建锋已归还原告XX新50,000元借款。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陈建锋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不认可,认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不是取款。对被告陈建锋提供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及证人证言认可,对证据二不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陈建锋向原告XX新借款,后于2015年7月12日归还50,0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金额是否和借条一致。被告陈建锋否认一次性拿到原告XX新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认为是从2015年2、3月开始分四次从原告处借到现金37,500元。原告XX新出借100,000元的事实,虽有被告陈建锋出具的借条佐证,但原告陈述借款过程,认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陈建峰向其借款100,000元,陈建峰当场出具借条后,XX新的妻子李素兰去银行取款10,000元,加上家里现有的90,000元,当场给付陈建峰现金100,000元。但原告提交的李素兰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仅有2015年4月28日转入10,000元而没有取款10,000元的记录。原告未能提供给付100,000元借款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认为已交付被告10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难予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建锋向原告XX新借款的事实,虽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但原告未能有效证明借款100,000元交付的依据,现被告自认本案实际借款50,000元并已归还,原告对被告归还50,000元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XX新要求被告陈建锋还款5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XX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咸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