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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破申3号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603876-5。法定代表人:叶树藩,董事长。被申请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0622-0。法定代表人:冯建华,执行董事。2017年5月2日,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6日通知了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3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55万元,由冯志华出资945万元,占89.5735%;范敏建出资110万元,占10.4265%,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通讯设备、器材等,计算机网络服务、布线及广告业务。被申请人现已停止营业。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至今未获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清偿。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法院亦有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清偿,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丹露 微信公众号“”